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获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月30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浙财税政{2020}8号),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2、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2、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公益性捐赠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享受主体
2、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