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

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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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清廉社会组织的通知》,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本基金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员工和日常工作运行的制约监督,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和全体员工。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监督管理为核心,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为重点,围绕“人、财、物、事”等关键环节,盯紧重要岗位人员选任、经费收支、资金使用、项目运作、对外合作等重点领域和重大事项,着力构建决策、执行、责任追究和监督有机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廉政建设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服务发展大局的原则。践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之中,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二)坚持突出重点、健全规范的原则。围绕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流程,提高预警防控措施,强化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积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四)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慈善工作。对防控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本基金会廉政建设的管理要求: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组织领域各项政策法规和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八小时外自律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守护本基金会声誉。

(四)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廉政风险,清楚知晓本岗位不可触及的廉洁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道德。

(五)党建工作指导员、秘书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从源头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吞单位财产、索取和收受回扣。

(七)不准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变相形式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执行

第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党员必须带头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处理的,当月处罚款500元-2000元不等,年底绩效考核不得评优。

(二)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员工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2)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的;

(3)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七天的;

(4)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本基金会蒙受较大财务损失或品牌形象遭受损失的;

(5)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佣金的;

(6)偷盗同事或本基金会财物的;

(7)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

(8)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的;

(9)打架斗殴的;

(10)涂改本基金会文件的;

(11)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票证的;

(12)泄露本基金会内部文件,致使本基金会品牌形象受损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2021年8月26修订执行。

 

2021年8月27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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