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监事工作流程,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完善本基金会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是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履行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职责: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本基金会主要发起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党建工作机构、税务、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对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当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基金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四)保守本基金会秘密。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三章 监事会议
第十条 监事办公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必要时可邀请理事、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有关专家顾问等列席参会。
第十一条 监事办公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26日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