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人事管理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聘用制。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于专职员工超过5人以上时,可设人事管理部门。基金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另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招聘、试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公开招聘、全面考察、任人唯贤、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需增加员工时,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进行招聘。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需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体检报告、学历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经用人部门对其能力与素质综合考察后,发出录用通知,进入试用期。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按照合同期限实行对应的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会可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可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普通员工,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 员工绩效考核、培训发展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年度工作全面考核。
第十五条 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他人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
第十六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劳动出勤、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二十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晋 升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二十二条 晋升原则
(一)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二)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晋升标准
(一)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二)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五)其他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晋升: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五章 交卸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卸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卸手续的内容及范围:
(一)未办及未了事项;
(二)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三)公有财务。
第六章 离(停)职
第二十七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作自动离职处理,基金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必须经过审计。
第七章 员工薪酬福利、考勤休假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根据岗位、职务实行固定月薪工资制,由基金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及其他必要款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0日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员工工资直接由财务人员按时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绩效工资在下一年度春节假期前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入职满3个月后可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累计/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进员工,在入职的第一年可享受基金会补充年休假5天/年,工作满一年后按法定年休假标准进行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申请延期或结转下一年,但每年休假总天数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员工入职满3个月后可享受带薪病假,门诊5天/年,门诊+住院10天/年,当年未休完带薪病假,不转结下一年。申请带薪病假时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病例、出院小结。
第四十条 员工在当年年休假用完后可申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当年累计总数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一年内事假、病假累计超过2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假,取消第二年年休假。
第四十二条 员工其他病假、婚假、产假、产检假、陪产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第四十三条 员工休假需本人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本人无法办理时可委托同事或部门主管帮助办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两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员工本人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有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