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慈善法》、《志愿者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基金会的活动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社会奉献精神;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或志愿服务经验者优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
(一)为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培训等;
(二)协助基金会公益项目活动的开展;
(三)其他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四)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和志愿者形象;
(五)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六)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协同项目部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志愿者人才管理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四章 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二条 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
(二)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三)根据志愿服务内容,基金会可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补贴(如餐饮和交通费用)、保险或工作安全保障等福利。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