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

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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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防范运行风险,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重大涉外活动,含接受境外大额捐赠;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被查处;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基金会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变更;

(三)基金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各理事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举办或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接受境外大额捐赠等,须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告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826 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1年8月27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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